甲是光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甲欲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下列理由中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是( )。
A: 公司連續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B: 公司連續2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C: 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D: 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
本題考核股東訴訟。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第182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所以選項A、B、C錯誤。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