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6日,甲公司因排污被縣環保局責令停業整頓且處以罰款30萬元。縣環保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告知甲公司享有起訴權;2011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自己有起訴的權利,若甲公司不服環保局的該處罰決定,則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般期限屆滿日是( )。
A: 2012年1月16日
B: 2012年3月31日
C: 2013年10月16日
D: 2013年12月31日
【考點】
【解題思路】(1)根據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知道或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2)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般期限是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本題中,甲公司知道縣環保局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時間為2011年10月16日;知道起訴權的時間為2011年12月31日,自該日期起甲公司可在3個月內(至2012年3月3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