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望江區公安局接到報案,稱有人在望江區實驗小學教學大樓內投放了爆炸性危險物。經調查認定,該爆炸物系李某(該市海都區人,元固定職業)所投放的虛假爆炸物。望江區公安局認為,李某的行為雖未導致爆炸,但已經擾亂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工作秩序,遂對李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李某以處罰決定沒有事實根據、證據不足為由,向望江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望江區公安局拘留處罰決定。在此訴訟中,望江區公安局收集并提交法院的證據有:報案人區實驗小學教師王某發現該爆炸物的報案電話記錄、公安人員對教師王某所作的詢問筆錄、現場提取指紋一枚以及指紋系李某右手拇指所留的技術鑒定書。根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和行政訴訟證據理論,此案中正確的做法和說法是( )。
A: 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法院不能認定其處罰決定證據確實充分,因此,望江區法院應當判決撤銷處罰決定
B: 望江區公安局提交法院的證據均為直接證據
C: 指紋技術鑒定書和公安人員對教師王某所作的詢問筆錄系行政訴訟書證,指紋系行政訴訟物證
D: 李某當初也可選擇向海都區法院起訴
【考點】
【解題思路】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