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未經甲公司授權的張某,以甲公司的名義與乙公司簽訂一份鋼材買賣合同;張某收取乙公司交付的定金后逃之夭夭。2月12日,乙公司請求甲公司交貨,甲公司方得知此事。甲公司經研究決定,該合同對甲公司而言有利無害,故于2月17日向乙公司發函同意履行該合同;2月18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函件。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該合同生效的時間為( )。
A: 2月2日
B: 2月12日
C: 2月17日
D: 2月18日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追認的意思表示自到達相對人時生效,合同自“訂立時”起生效。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本題中,被代理人甲公司2月17日發函追認,該意思表示2月18日方到達乙公司,甲公司的追認產生效力。合同自訂立時生效,而非追認的意思表示達到乙公司時生效。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