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2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業,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務執行權。2021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3月5日,丁因不知情找到甲商談一筆生意,甲以合伙人身份與丁簽訂合同。根據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表述錯誤的有()。
A: 因丁不知情,故該合同有效,對合伙企業具有約束力
B: 乙與丙可以甲喪失行為能力為由,一致決議將其除名
C: 乙與丙可以甲喪失行為能力為由,一致決議將其轉為有限合伙人
D: 如甲因喪失行為能力而退伙,其退伙時間為其無行為能力判決的生效時間
E: 如甲因喪失行為能力而退伙,甲對退伙前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本題考核合同的效力、退伙、合伙企業形式的轉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甲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丁簽訂的生意合同無效。所以選項A表述錯誤。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普通合伙人喪失行為能力不屬于除名退伙的條件。所以選項B表述錯誤。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所以選項C表述正確。既然普通合伙人喪失行為能力,并不當然導致退伙。那么,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才是退伙生效之日。所以選項D表述錯誤。普通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選項E表述正確。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