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屬于稅務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案件包括( )。
A: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非正常戶認定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
B: 對甲稅務機關向乙稅務機關發出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
C: 對稅務機關不予退還多繳稅款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
D: 對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
E: 對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行為不服申請復議的案件
本題考查稅務行政復議范圍。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1)征稅行為(選項C正確,選項E正確)。 (2)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3)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4)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5)行政處罰行為:①罰款;②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稅權。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職責的行為:①頒發稅務登記;②開具、出具完稅憑證;③行政賠償;④行政獎勵;⑤其他依法不履行職責的行為。 (7)資格認定行為(選項A正確)。 (8)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9)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10)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選項D正確)。 (12)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答案選 A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