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分別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股東、董事會秘書。下列各項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 甲挪用該公司的資金用于炒股
B: 乙將該公司的資金以其妻子的名義存儲
C: 丙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與該公司訂立一份原材料買賣合同
D: 經董事會同意,該公司為丁提供擔保
E: 經股東大會同意,戊自營與該公司同類的業務
(1)選項AB: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挪用公司資金、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2)選項C: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3)選項D:公司為“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4)選項E: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答案選 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