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甲、乙、丙、丁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乙是合伙事務的執行人,合伙協議未對合伙人對外轉讓財產份額作出約定。2011年10月,在通知乙、丙之后,甲將其在合伙企業中的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丁用于償債。2011年12月,甲發生意外死亡,其15歲的兒子戊要求繼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份額,各合伙人同意戊的請求。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甲將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丁的行為有效
B: 甲將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丁的行為無效
C: 戊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D: 戊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該普通合伙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E: 如果乙、丙、丁不同意戊的請求,合伙企業應當將甲的財產份額退還給戊
(1)選項AB: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2)選項CDE: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答案選 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