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規劃局認定劉某所建房屋違反規劃,向劉某送達《拆除所建房屋通知》,要求劉某在15日內拆除房屋。到期后,劉某未拆除所建房屋,市規劃局送達《關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要求劉某在10日內自行拆除,否則將依法強制拆除所建房屋。根據行政法理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下列關于本案市規劃局通知行為的法律性質和程序要求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屬于行政強制措施,具有可訴性
B: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屬于行政處罰決定,具有可訴性
C: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屬于行政征收決定,不具有可訴性
D: 《關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屬于強制執行前的催告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E: 《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屬于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具有可訴性
【考點】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可訴性
【解題思路】(1)《拆除所建房屋通知》屬于行政處罰,是對違章建筑行為的制裁,具有可訴性;(2)《關于限期拆除所建房屋的通知》屬于行政強制執行前的催告,是行政事實行為,一般不具有可訴性。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