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被告人李某為非法獲利在無注冊資金的情況下申請注冊成立了甲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0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間,李某經王某介紹,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采取按發票面額收取開票費的方法,以甲公司名義為M市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8份。乙公司將其中的16份發票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抵扣。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間,李某采取上述同樣方法,為N市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丙公司將上述發票向稅務部門全部申報抵扣。下列關于涉案公司與李某的相關行為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 乙公司的行為屬于為他人虛開
B: 甲公司的行為屬于為他人虛開
C: 丙公司的行為屬于介紹他人為自己虛開
D: 李某的行為屬于為他人虛開
【考點】涉稅犯罪-虛開
【解題思路】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企業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設立后,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選項A、B、C選項都不正確。虛開包括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4種情況。李某的行為屬于為他人虛開,所以D為正確選項。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