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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多選題】

2.一般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業務中所涉及的增值稅,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核算的有()。

A: 外購貨物改變用途,用于集體福利

B: 外購貨物由于自然災害毀損

C: 外購貨物改變用途,用于贈送

D: 外購貨物由于管理不善被盜

E: 外購貨物改變用途,用于分配

答案解析

【試題解析】

選項B,因自然災害毀損的外購貨物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選項C、E,屬于視同銷售應計算銷項稅額,其對應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需要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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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納稅人發生的下列業務中所涉及的增值稅,應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核算的有(    )。 2、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3、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以上事項的說法中,不正確的有()。 4、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以上事項對甲公司2×14年所得稅核算影響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5、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以上事項對甲公司2×14年所得稅核算影響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6、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上市公司,主要經營大型機械設備的設計、生產、安裝和銷售。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25%。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批準報出日為2×15年3月31日。以下事項均發生在所得稅匯算清繳前,涉及的商品銷售價格和提供勞務價格均不含增值稅。某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甲公司2×14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審計過程中,發現以下情況: (1)2×14年7月,甲公司接到當地法院通知,B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甲公司未征得B公司同意在其新型設備制造中使用了公司已申請注冊的專利技術,要求法院判定甲公司向其支付專利技術使用費500萬元。甲公司認為其研制的新型設備并未侵犯B公司的專利權,B公司訴訟事由缺乏證據支持,其動機是為了應對甲公司新型設備的暢銷所造成的市場競爭壓力。甲公司遂于2×14年10月向法院反訴B公司損害其名譽,要求法院判定B公司向其公開道歉并賠償損失200萬元。截至2×14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甲公司的法律顧問認為,甲公司在該起反訴案件中很可能獲勝;如果勝訴,預計可獲得的賠款在200萬元至400萬元之間。為此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12月31日確認其他應收款300萬元,并計入營業外收入300萬元,同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75萬元。但未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2)2×14年6月1日,甲公司與C公司簽訂設計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為C公司設計甲、乙兩種型號的設備,合同總價款為2000萬元;設計項目需于2×15年4月1日前完成,項目完成后由C公司進行驗收;C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支付合同總價款的30%,余款在該設計項目完成并經C公司驗收合格后的次日付清。 2×14年6月1日,甲公司收到C公司支付的合同價款的30%。 至2×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整個項目設計完工進度為60%,實際發生設計費用1000萬元,預計完成整個設計項目還需發生設計費用500萬元。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勞務收入2000萬元并結轉勞務成本1000萬元,并繳納所得稅。  (3)2×14年12月1日,甲公司與D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規定:甲公司向D公司銷售一臺大型設備并負責進行安裝調試,該設備總價款為3000萬元(含安裝費,該安裝費與設備售價不可區分);D公司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預付設備總價款的50%,余款在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并經D公司驗收合格后付清。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2200萬元。 2×14年12月3日,甲公司收到D公司支付的設備總價款的50%。 2×1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將該大型設備運抵D公司,但因人員調配出現問題未能及時派出設備安裝技術人員。至2×14年12月31日,該大型設備尚未開始安裝。 2×15年1月5日,甲公司派出安裝技術人員開始安裝該大型設備。該設備安裝調試工作于2×15年2月20日完成,甲公司共發生安裝費用100萬元。經驗收合格,D公司2×15年2月25日付清了設備余款。 甲公司就上述事項在2×14年確認銷售收入3000萬元,并結轉銷售成本2200萬元、勞務成本100萬元。 假定上述交易價格均為公允價格。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回答下列問題。下列關于甲公司所做賬務處理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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