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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
【不定項選擇題】

某稅務機關依法查處一起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對被查對象運林公司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運林公司認為,該稅務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依法舉行聽證,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遂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認為,該案案情比較復雜,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下列關于復議審理、復議撤回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上一級稅務機關不得采取書面審查以外的方式審理該復議案件

B: 若運林公司提出要求,上一級稅務機關可以采取聽證方式審理該復議案件

C: 只有被申請人和復議機關均認為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合法,同意申請人撤回復議申請,申請人才能撤回復議申請

D: 本案中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若在復議期間改變處罰決定,而運林公司沒有因此撤回復議申請,則該復議案件的審理不受影響

E: 無論何種情形,只要運林公司在復議期間撤回復議申請,上一級稅務機關即應當終止復議審理,運林公司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答案解析

【考點】行政復議程序-復議審理、復議撤回事項

【解題思路】選項A: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選項C: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自愿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選項E: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復議程序終止,申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答案選 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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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稅務機關依法查處一起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對被查對象運林公司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運林公司認為,該稅務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依法舉行聽證,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遂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認為,該案案情比較復雜,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下列關于復議審理、復議撤回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2、某稅務機關依法查處一起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對被查對象運林公司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運林公司認為,該稅務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依法舉行聽證,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遂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認為,該案案情比較復雜,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下列關于復議審理、復議撤回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3、某稅務機關依法查處一起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對被查對象運林公司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運林公司認為,該稅務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依法舉行聽證,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遂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認為,該案案情比較復雜,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下列關于復議審理、復議撤回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4、某稅務機關依法查處一起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對被查對象運林公司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運林公司認為,該稅務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未依法舉行聽證,處罰決定違反法定程序,遂向上一級稅務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認為,該案案情比較復雜,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及《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下列關于復議審理、復議撤回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5、(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6、(四)2009年1月10日,李海和王健簽訂《關于成立國利稅務師事務所普通合伙協議》,協議規定;事務所負責人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擔任,李海為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各合伙人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為李海貨幣出資6萬元,占60%,王健貨幣出資4萬元,占40%,合計10萬元;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事務所造成損失的,經其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會議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合伙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事務所業務標準、程序等;合伙人定期會議召開15日前,臨時會議召開10日前,會議召開人應將會議日期、地點、會議期限、審議事項、聯系人等事項書面通知全體合伙人;執合伙人的職責包括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主持事務所日常工作等。2009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事務所頒發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合伙企業名稱為“國利稅務師事務所”,事務執行人為李海。2009年8月18日,王健向李海書面提出:“由于合伙人之間沒有誠意合作下去,現提出散伙。”李海未同意。2009年8月19日,事務所形成《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該《辦法》對2009年8月31日至2009年11月30日李海在國考察學習期間事務所印章管理、報告管理、財務及行政管理等事項作出了規定,具體內容包括公章由王健負責、財務專用章由陳鴿負責、負責人印章由吳翔負責、李海的注冊會計師印章由李明負責,其他未提及的印章由原保管人負責,所有印章的使用均需做好記載,該《辦法》由事務所成員李海、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簽字,王健未簽字。李海于2009年9月3日出國考察學習,李海出國考察期間,王健于2009年9月15日發電子郵件通知李海于2009年9月18日到事務所的會議室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2009年9月18日王健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形成《會議紀要》,決定對李海予以除名處理。該會議紀要由王健一人簽名。同日,王健將該《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通過電子郵件發給李海。李海于2009年11月27日回國,次日在事務所會議室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李海和王健參加會議,陳鴿、劉成、秦獲和李明列席會議,陳鴿作會議記錄。會議作出《關于撤銷2009年9月18日王健擅自召開合伙人臨時會議“會議紀要”及“除名通知書”的決議》,李海和列席人員在《會議紀要》上簽字,王健未簽字。11月28日,李海通知全體員工將事務所搬遷至新址,但未通知王健,當日下午,王健到公安局報警稱:當日11點50分,王健到事務所,用鑰匙打開環形鎖進人辦公室,發現辦公室里面的一臺惠普臺式電腦、一臺兄弟牌打印傳真復印一體機、二個鐵皮柜、一只保險箱沒有了,鐵皮箱和保險柜里面都是客戶資料和事務所的文件材料。后來,王健打電話給事務所員工,才得知事務所已搬家。2009年11月29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歸還事務所有關印章、營業執照等事務所經營資料,并賠償因私藏事務所文件給事務所造成的損失14萬元。法院于2010年2月24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2010年2月1日,王健持事務所原公章以事務所名義又對李海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令李海返還事務所各項服務費15萬元。法院于2010年5月1日下達《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王健的起訴。上述兩案訴訟期間,李海曾于2010年2月1日向王健寄出臨時合伙人會議通知的郵件,內容為定于2010年2月24日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會議為期一個小時,會議內容為審議將合伙人王健除名一事,該郵件于2010年2月12日遭拒收退回。該案2010年2月23日庭審中,李海代理人問王健:“李海使用手機短信、郵件通知你于2010年2月24日參加臨時合伙人會議,是否知曉?”王健回答:“李海已被除名,李海要求開會與我無關。”2010年2月24日,李海召開臨時合伙人會議,王健未出席,會議通過決議將王健除名,出席會議的有李海和事務所員工劉成等人。2010年2月25日,李海向王健寄出會議決議郵件,該郵件于2010年2月27日遭拒收退回。2010年7月11日王健再次起訴李海和事務所,要求法院判決:1、被告事務所制作的《關于所長外出期間事務所特別管理辦法》無效;2、被告李海不再是事務所的合伙人。83.下列關于事務所性質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7、A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2×14年的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的時間是2×15年的4月5日,實際對外報出日為2×15年4月15日。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日為2×15年4月20日,在此之前所有的納稅調整事項均可以調整應交所得稅。該公司2×15年1月1日至2×15年4月20日發生了下列事項: (1)2月2日,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宣判A公司應當支付給乙公司違約金1000萬元。該案件系2×14年11月A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發貨所導致,A公司在2×14年12月31日已經確認了800萬元的預計負債。A公司于訴訟案件結案時決定不再上訴,并于當天支付了該筆違約金。假設稅法對于該項違約金規定,實際支付時可以稅前扣除。 (2)A公司于2月28日收到2×14年度的增值稅出口退稅500萬元。假設稅法規定對實際收到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應當一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 (3)3月2日,由于2×14年度的違法經營,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60萬元,并于當日支付。稅法規定,對于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不能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3月5日,發現上年購入的一項專利權一直未攤銷。該專利權系A公司2×14年7月4日購入,并于當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該無形資產的原價為100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0,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假設稅法規定,資產的攤銷可以調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5)4月10日,收到M公司退回的商品100萬件,以及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相關證明。該商品系A公司于2×15年1月10日銷售的,售價為100萬元,產品的成本為60萬元,款項尚未收到。A公司于當日收到商品并驗收入庫,并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可以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資料,回答下列各題。根據資料(2)和資料(3),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 8、A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2×14年的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的時間是2×15年的4月5日,實際對外報出日為2×15年4月15日。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日為2×15年4月20日,在此之前所有的納稅調整事項均可以調整應交所得稅。該公司2×15年1月1日至2×15年4月20日發生了下列事項: (1)2月2日,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宣判A公司應當支付給乙公司違約金1000萬元。該案件系2×14年11月A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發貨所導致,A公司在2×14年12月31日已經確認了800萬元的預計負債。A公司于訴訟案件結案時決定不再上訴,并于當天支付了該筆違約金。假設稅法對于該項違約金規定,實際支付時可以稅前扣除。 (2)A公司于2月28日收到2×14年度的增值稅出口退稅500萬元。假設稅法規定對實際收到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應當一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 (3)3月2日,由于2×14年度的違法經營,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60萬元,并于當日支付。稅法規定,對于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不能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3月5日,發現上年購入的一項專利權一直未攤銷。該專利權系A公司2×14年7月4日購入,并于當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該無形資產的原價為100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0,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假設稅法規定,資產的攤銷可以調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5)4月10日,收到M公司退回的商品100萬件,以及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相關證明。該商品系A公司于2×15年1月10日銷售的,售價為100萬元,產品的成本為60萬元,款項尚未收到。A公司于當日收到商品并驗收入庫,并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可以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資料,回答下列各題。根據資料(1),A公司的下列會計處理,正確的是(    )。 9、A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2×14年的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的時間是2×15年的4月5日,實際對外報出日為2×15年4月15日。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日為2×15年4月20日,在此之前所有的納稅調整事項均可以調整應交所得稅。該公司2×15年1月1日至2×15年4月20日發生了下列事項: (1)2月2日,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宣判A公司應當支付給乙公司違約金1000萬元。該案件系2×14年11月A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發貨所導致,A公司在2×14年12月31日已經確認了800萬元的預計負債。A公司于訴訟案件結案時決定不再上訴,并于當天支付了該筆違約金。假設稅法對于該項違約金規定,實際支付時可以稅前扣除。 (2)A公司于2月28日收到2×14年度的增值稅出口退稅500萬元。假設稅法規定對實際收到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應當一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 (3)3月2日,由于2×14年度的違法經營,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60萬元,并于當日支付。稅法規定,對于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不能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3月5日,發現上年購入的一項專利權一直未攤銷。該專利權系A公司2×14年7月4日購入,并于當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該無形資產的原價為100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0,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假設稅法規定,資產的攤銷可以調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5)4月10日,收到M公司退回的商品100萬件,以及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相關證明。該商品系A公司于2×15年1月10日銷售的,售價為100萬元,產品的成本為60萬元,款項尚未收到。A公司于當日收到商品并驗收入庫,并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可以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資料,回答下列各題。根據資料(1),A公司的下列會計處理,正確的是(    )。 10、A公司是一家制造業企業,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所得稅稅率為25%。2×14年的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的時間是2×15年的4月5日,實際對外報出日為2×15年4月15日。所得稅的匯算清繳日為2×15年4月20日,在此之前所有的納稅調整事項均可以調整應交所得稅。該公司2×15年1月1日至2×15年4月20日發生了下列事項: (1)2月2日,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宣判A公司應當支付給乙公司違約金1000萬元。該案件系2×14年11月A公司未按照合同規定發貨所導致,A公司在2×14年12月31日已經確認了800萬元的預計負債。A公司于訴訟案件結案時決定不再上訴,并于當天支付了該筆違約金。假設稅法對于該項違約金規定,實際支付時可以稅前扣除。 (2)A公司于2月28日收到2×14年度的增值稅出口退稅500萬元。假設稅法規定對實際收到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應當一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 (3)3月2日,由于2×14年度的違法經營,被有關部門處以罰款60萬元,并于當日支付。稅法規定,對于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不能從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4)3月5日,發現上年購入的一項專利權一直未攤銷。該專利權系A公司2×14年7月4日購入,并于當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該無形資產的原價為1000萬元,預計凈殘值為0,預計使用年限為10年。假設稅法規定,資產的攤銷可以調整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5)4月10日,收到M公司退回的商品100萬件,以及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相關證明。該商品系A公司于2×15年1月10日銷售的,售價為100萬元,產品的成本為60萬元,款項尚未收到。A公司于當日收到商品并驗收入庫,并開具了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假設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銷售退回,可以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資料,回答下列各題。根據資料(2)和資料(3),下列說法中不正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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