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2012年3月,原告楊文起訴被告常海稱:錦鯉有限責任公司經縣法院判決應償付原告房款6萬元,現該公司無力償還,而錦鯉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告常海享有3萬元債權,該公司同意將此款給原告,但又怠于行使該債權。原告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代位行使,要求被告直接向原告償付3萬元借款及利息,被告常海辯稱:被告不欠錦鯉有限責任公司3萬元,原告出示的借條系被告在錦鯉有限責任公司任經理時所做的財務手續。即使此債條成立,原告也不能行使代位權,因錦鯉有限責任公司尚欠被告工資18642元,集資款15000元,兩相抵銷。錦鯉有限責任公司欠原告6萬元房款屬實,原告曾多次向錦鯉有限責任公司追要,因公司無力償還,就把被告寫的借條給了原告。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該縣法院曾于2011年12月判決錦鯉有限責任公司償付原告房款6萬元,錦鯉有限責任公司至今未付,被告在錦鯉有限責任公司寫有《借條》,內容是:“今向錦鯉有限責任公司借現金三萬元(30000元),常海2011.7.6”,原告向錦鯉有限責任公司催款,錦鯉有限責任公司將此借條交給原告,由原告行使該借款債權,另錦鯉有限責任公司欠被告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工資共計18642元,被告于2011年5月31日曾向錦鯉有限責任公司交納集資款15000元,以上兩項合計33642元,錦鯉有限責任公司尚未支付。
79.下列關于本案的原告起訴是否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條件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借款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代位行使的債權不屬于到期債權,因此不符合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B: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本案中錦鯉有限責任公司的借款債權屬于其自身,因此本案原告起訴不符合代位權的行使條件
C: 本案原告的起訴不符合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因此錦鯉有限責任公司將《借條》給原告的行為屬于債權讓與
D: 原告對錦鯉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已經法院判決,法院可以直接對被告執行,原告不需要再提起代位權訴訟
E: 代位權可以不通過訴訟方式行使,依據有關事實即可發生代位權行使的法律效果
選項A: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選項B: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借款不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選項C: 債權讓與的條件:①第三人和債權人達成一致意思表示;②存在有效的債權;③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本題中,楊文和錦鯉公司已達成一致意思表示,存在有效的債權并具有可讓與性,符合債權讓與條件。選項D:本題被告是常海,不是錦鯉有限責任公司,故法院無權直接強制執行,同時即使法院強制執行,也應當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法院無權直接執行。選項E: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來行使。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