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中國取得股息所得的下列申請人,可直接判定為“受益所有人”的有( ) 。
A: 締約對方政府
B: 被締約方居民個人間接持有95%股份的居民申請人
C: 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
D: 締約對方居民個人
E: 被締約方居民個人間接持有100%股份的居民申請人
本題考查國際稅收協定。 下列申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為股息時,可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9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直接判定申請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①締約對方政府(選項A); ②締約對方居民且在締約對方上市的公司(選項C); ③締約對方居民個人(選項D); ④申請人被第(1)至(3)項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間接持有100%股份,且間接持有股份情形下的中間層為中國居民或締約對方居民(選項E)?
答案選 AC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