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某鋼鐵廠欠某銀行600萬元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該銀行在清收中發現,鋼鐵廠已完全喪失還款能力,也無可供執行的財產。但是,銀行經過調查發現,鋼鐵廠有一筆被某建筑公司拖欠已久的220萬元到期貨款,且該建筑公司具有一定的支付能力,但不知何種原因鋼鐵廠一直沒有起訴該公司。銀行經過分析后決定,對建筑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在訴訟請求得到法院判決認可之后,銀行啟動了針對建筑公司的強制執行程序。與此同時,鋼鐵廠申請法院啟動了破產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本案處理程序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在法院受理鋼鐵廠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建筑公司應當向破產管理人清償債務
B: 在強制執行程序已經啟動的情況下,即使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強制執行程序也不能中止
C: 代位權屬于《合同法》賦予債權人的權利,即使法院已經受理破產申請,代位權訴訟也不能中止
D: 在法院受理鋼鐵廠破產申請的情況下,因代位權訴訟已結束,銀行可以申請法院執行鋼鐵廠財產,該執行程序不能中止
選項A正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選項B、C、D錯誤,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