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朱某有房屋一套,以100萬元的價格賣給齊某。雙方合同約定:合同訂立后3日內齊某搬入居住,產權變更登記自簽約起3個月內由朱某負責協助辦妥。但是,簽約1個月后,朱某又與不知情的周某簽訂合同,將該房賣給周某,價格130萬元,并為周某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F周某要求齊某搬出該房屋。齊某遂與朱某、周某發生糾紛。根據法律規定,下列關于本案中合同效力及有關認定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朱某與齊某的買賣合同自房屋產權人變更登記為周某之日起失效
B: 兩個房屋買賣合同都有效
C: 朱某將房屋賣給周某的行為是侵權行為
D: 齊某現居住在該房屋內的事實狀態屬于直接占有
E: 朱某和周某的行為屬于共同侵權,齊某可以起訴請求變更產權登記
選項A錯誤,依法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房屋產權人變更登記為周某,將導致朱某無法履行其與齊某之間的合同,但不直接導致該合同失效。(P183)
選項C、E錯誤,齊某尚未取得房屋產權,其對朱某享有的只是合同之債,非侵權行為;周某是不知情的第三人,因受讓合法取得房屋產權,不存在侵權行為。侵權行為是指因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權益,而依法律規定,應對所生損害負賠償責任的行為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