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甲電池生產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鉛蓄電池,乙企業按照本企業同類鉛蓄電池不含稅價格100萬元代收代繳消費稅4萬元。甲企業當月全部收回。將其中30%對外出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33萬;50%用于繼續加工鉛蓄電池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80萬元。甲企業當月應繳納消費稅( )萬元。(電池消費稅稅率為4%)
A: 0
B: 2.52
C: 1.20
D: 1.32
本題考查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解題步驟如下: 第一步:確定扣除范圍及應納稅額。 鉛蓄電池為應稅消費品,甲電池生產企業需要在生產銷售環節繳納消費稅。而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委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需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本題中,甲電池生產企業出售30%部分的銷售額33萬元與出售50%部分的銷售額80萬元,均高于受托方對應部分的計稅價格30萬元(100×30%)與50萬元(100×50%),需要按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應納消費稅=(33+80)×4%=4.52(萬元)。 第二步:確定準予扣除的已納稅額。 根據甲電池生產企業的銷售比例,確定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中準予扣除的部分, 即4×(30%+50%)=3.2萬元。 第三步:計算當期實際應納消費稅稅額。 本題中,甲電池生產企業當月應繳納消費稅=4.52-3.2=1.32(萬元),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