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6日,甲公司因排污被縣環保局責令停業整頓且處以罰款30萬元。縣環保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未告知甲公司享有起訴權;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自己有起訴的權利,若甲公司不服縣環保局的該處罰決定,則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般期限屆滿日是( )。
A: 2021年3月31日
B: 2021年6月30日
C: 2022年10月16日
D: 2022年12月31日
【考點】行政訴訟程序-起訴的時間條件
【解題思路】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般期限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本題中,甲公司知道縣環保局的行政行為內容的時間為2020年10月16日;知道起訴權的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自該日期起甲公司可在6個月內(至2021年6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