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區房產管理局向郭某發放了一份房屋產權證書,郭某系房屋產權人。李某知道此事后非常氣憤,聲稱自己幾年前就從該區房產管理局領到了所涉房產的產權證書。因交涉沒有結果,李某遂以房屋產權人的名義向區政府申請復議,請求撤銷區房產管理局向郭某發放的房屋產權證書。經復議審理,區政府復議決定撤銷向郭某發放的房屋產權證書。郭某接到決定書后沒幾天即遇交通事故死亡。郭某的妻子對該決定不服,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關于本案當事人起訴的效力以及法院處理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 本案起訴不成立,理由是本案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
B: 本案起訴不成立,理由是原告沒有先申請復議處理
C: 本案起訴不成立,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郭某的妻子沒有原告資格,應以郭某代理人身份起訴
D: 本案起訴成立,法院應當通知李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1)選項A: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選項B:對房屋產權登記行為不服,法律并未要求復議前置。(3)C: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在本題中,郭某的房屋產權證被撤銷,郭某本人有權提起行政訴訟,郭某死亡,其妻作為近親屬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從郭某妻子作為產權共有人、繼承人的角度,屬于利害關系人,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4)選項D:行政機關的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兩個以上利害關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關系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沒有起訴的其他利害關系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本題是一個房屋有兩本房產證、分屬兩個不同的人,兩個持證人屬于有利害關系的人,其中一人起訴的,法院應當通知另一人(李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