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系甲公司總經理。2009年3月,經甲公司董事會同意,趙某將自己擁有的一項非職務發明專利在乙地區的獨占實施權轉讓給甲公司。趙某與甲公司約定:使用該專利技術生產產品取得效益后,公司每年從產品總銷售額中提取5%作為許可費支付給趙某。2012年1月,在甲公司的股東會會議上,部分股東提出異議,認為趙某的行為屬于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是違法行為,要求趙某返還許可費。根據《公司法》及《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專利實施權轉讓及股東異議的法律效力的說法中,錯誤的是( )。
A: 本案專利實施權轉讓合同未成立
B: 本案專利實施權轉讓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C: 甲公司股東會會議上部分股東提出的異議有效,要求合法
D: 趙某向甲公司轉讓專利實施權的行為違反《公司法》規定
(1)選項CD: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趙某的行為違反《公司法》上述規定,股東的異議合法。(2)選項A:作為總經理,趙某應當知道該交易應經但未經股東會同意,“專利實施權轉讓合同”無效,而不是未成立。(3)選項B: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技術秘密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