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教材未涉及)根據《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關于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B: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支持
C: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法院應予支持
D: 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解析1(法條依據版)】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25、26條的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選項B)。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選項C)。名義股東將登記于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于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有關善意取得的規定處理(選項D)。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選項A)。? 【解析2(理論推演版)】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通常以合同約定,且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是有效的)。(1)選項ABC:在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說事兒,按“合同”處理;(2)選項D:“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涉及受讓人(第三人),應當看“登記”。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