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張某將其一項專利權轉讓給A國一家企業,取得轉讓收入120000元,按A國稅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5000元;同年在A國提供勞務,取得勞務報酬200000元,按A國稅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55000元。2012年張某應就來源于A國所得在國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 2800
B: 4200
C: 6200
D: 7000
轉讓專利權抵免限額=120000×(1-20%)×20%=19200(元),需要在我國補稅=19200-15000=4200(元);提供勞務抵免限額=200000×(1-20%)×40%-7000=57000(元),應在我國補稅=57000-55000=2000(元);共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4200+2000=620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