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上市公司,擬進行破產重整。2017年3月,當地法院批準了甲公司的重整計劃,對于超過5萬元以上部分的普通債權共計3億元,甲公司按照10%的比例以現金進行清償,并在重整計劃獲法院裁定批準之日起3年內分3期清償完畢,甲公司于2017年3月、2018年3月和2019年3月每期分別償還1000萬元。破產重整方案中還規定,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計劃規定的償債義務后,債權人才根據重整計劃豁免其剩余債務,否則管理人或債權人有權要求終止重整計劃,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所作的債權調整承諾也隨之失效。甲公司下列會計處理中正確的有( )。
A: 2017年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9000萬元
B: 2018年不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C: 2019年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7000萬元
D: 2019年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3000萬元
E: 2018年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7000萬元
根據甲公司的破產重整方案,“只有在甲公司履行重整計劃規定的償債義務后,債權人才根據重整計劃豁免其剩余債務,否則管理人或債權人有權要求終止重整計劃,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所作的債權調整承諾也隨之失效"。這說明,債權人所作出的債務豁免承諾只有在甲公司按照重整計劃的規定履行完所有償債義務之后才生效,在此之前,甲公司不應該確認重組收益。所以,甲公司只能在2019年3月確認債務重組收益=30000×(1-10%)=27000(萬元),選項B和C正確。
答案選 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