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某縣甲公司與鄰市乙公司簽訂一份水果購銷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在2020年12月底,向乙公司提供水果5000件,單價20元,總價值10萬元,交貨方式為代辦托運,乙公司在收到貨物后10個月內付款。違約方按5%支付違約金。2020年10月,乙公司致電甲公司,稱水果銷路不好,請求將合同標的5000件變更為2000件。甲公司表示拒絕。乙公司于10月20日致電甲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甲公司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遭拒絕。根據此案情,關于甲公司應享有的權利,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
A: 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B: 甲公司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或之后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C: 甲公司有權解除合同并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D: 甲公司只能在履行期屆滿后才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題考核合同的解除條件、合同責任。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構成預期違約),此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或屆滿之后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