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與共同經營相比,下列各項屬于合營企業特征的有( )。
A: 參與方對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享有權利并對相關負債承擔義務
B: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的全部利益
C: 資產屬于合營安排,參與方并不對資產享有權利
D: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合營安排成本、費用、債務及義務
E: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份額比例享有合營安排產生的凈損益
選項A、B、D屬于共同經營的特征。
對比項目 | 共同經營 | 合營企業 |
合營安排 的條款 | 參與方對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 享有權利并對相關負債承擔義務 | 參與方對與合營安排有關的凈資產享有權利,即單獨主體(而不是參與方)享有與安排相關資產的權利,并承擔與安排相關負債的義務 |
對資產的權利 |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享合營安排的相關資產的全部利益(例如,權利、權屬或所有權等) | 資產屬于合營安排,參與方并不對資產享有權利 |
對負債的義務 | 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分擔合營安排的成本、費用、債務及義務。第三方對該安排提出的索賠要求,參與方作為義務人承擔索賠責任 | 合營安排對自身的債務或義務承擔責任。參與方僅以其各自對該安排認繳的投資額為限對該安排承擔相應的義務。合營安排的債權方無權就該安排的債務對參與方進行追索 |
收入、費用及損益 | 合營安排建立了各參與方按照約定的比例 (例如按照各自所耗用的產能比例)分配收入和費用的機制。某些情況下,參與方按約定的份額比例享有合營安排產生的凈損益不會必然使其被分類為合營企業,仍應當分析參與方對該安排相關資產的權利以及對該安排相關負債的義務 | 各參與方按照約定的份額比例享有合營安排產生的凈損益 |
擔保 | 參與方為合營安排提供擔保(或提供擔保的承諾)的行為本身并不直接導致一項安排被分類為共同經營 |
教材P285-286
答案選 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