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某是某普通合伙企業合伙人,在未告其他合伙人的情況下,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其他合伙人知悉后表示反對,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出質行為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 有效
B: 無效
C: 效力待定
D: 可撤銷
【試題解析】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呢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選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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