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有限責任公司與乙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借款期限為1年,由丙公司作為借款保證人。合同簽訂3個月后,甲有限責任公司因擴大生產規模急需資金,遂與乙銀行協商,將貸款金額增加到70萬元,甲有限責任公司和乙銀行通知了丙公司,丙公司未予答復。后甲有限責任公司到期不能償還債務。該案中,( )。
A: 丙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保證合同因甲有限責任公司與乙銀行變更了合同的數額條款而致保證合同無效
B: 丙公司應承擔7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丙公司對于甲有限責任公司和乙銀行的通知未予答復,視為默認
C: 丙公司對50萬元應承擔保證責任,對增加的20萬元不承擔保證責任
D: 丙公司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因為甲有限責任公司與乙銀行變更合同條款未得到丙合伙企業的同意
本題考核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另外,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行為人有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本題中保證人丙公司沉默,不能推定其同意。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