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管理人( )無須經過人民法院的許可。
A: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B: 辭去職務
C: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通過清償債務取回質物或留置物
D: 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本題考核破產管理人的職權。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6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管理人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第69條規定:管理人實施下列行為,應當及時報告債權人委員會,未設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人民法院:(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三)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四)借款;(五)設定財產擔保;(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七)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八)放棄權利;(九)擔保物的取回;(十)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第28條規定: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第29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去職務。管理人辭去職務應當經人民法院許可。所以,ABC三個選項的行為都要經人民法院許可。只有選項D的行為無須人民法院許可,管理人即可以實施。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