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6000萬元。董事會有7名成員。最大股東李某持有公司20%的股份。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公司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是( )。
A: 董事人數減至5人
B: 監事劉某提議召開
C: 持股9%的二股東關某請求召開
D: 公司未彌補虧損達人民幣2600萬元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1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人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為5-19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時(選項A不正確);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1/3時(本題虧損達到2600萬元大于股本總額的1/3,選項D正確);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選項C不正確);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選項B不正確);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