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并將其1輛電動三輪車出質給乙。在質押期間。為向丙借款,乙擅自將該三輪車出質給不知情的丙,丙欠丁借款到期,丁多次催討未果。某日,丁趁丙不在家,將該三輪車偷偷騎走。之后向丙聲稱:“如不還借款,就以三輪車抵債”。下列有關三輪車占有的性質及效力的說法中,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有( )。
A: 丙可基于占有返還請求權請求丁返還三輪車
B: 丙可基于物權請求權請求丁返還三輪車
C: 乙因甲的出質而善意占有三輪車
D: 丁對三輪車的占有屬于惡意占有
E: 丁基于對三輪車的占有而取得留置權
(1)選項A:占有返還請求權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害時,可以請求侵害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2)選項B:由于丙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質權,因此可行使物權的返還請求權;(3)選項C:設立質權不要求以善意為條件,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乙是有權占有;(4)選項D:丁明知自己無占有的權源,而惡意偷走了三輪車,因此屬于無權占有、惡意占有;(5)選項E:留置權的成立須債的發生與留置財產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的留置除外。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