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吳某名下。2021年2月1日,法院判決吳某和李某離婚,并且判決房屋歸李某所有,但是并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3月1日,李某將該房屋出賣給張某,張某基于對判決書的信賴支付了50萬元價款,并入住了該房屋。4月1日,吳某又就該房屋和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王某在查閱了房屋登記簿確認房屋仍歸吳某所有后,支付了50萬元價款,并于5月10日辦理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
A: 5月10日前,吳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B: 2月1日至5月10日,李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C: 3月1日至5月10日,張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D: 5月10日后,王某是房屋所有權人
E: 王某一直是房屋所有權人
選項AB: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生效時發生效力,李某基于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自2月1日起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選項C:張某未經登記,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選項D:4月1日吳某將該房屋賣給王某時,吳某屬于無權處分,但王某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當時善意、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償、辦理了不動產的變更登記)依法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李某則喪失了所有權。
答案選 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