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甲房地產開發公司,2015年10月對竣工的寫字樓開發項目進行清算。有關情況如下。
(1) 取得該項目土地使用權時應支付土地出讓金5000萬元,政府減征了 20%,該公司 核定繳納了契稅。
(2) 該項目開發成本10000萬元。
(3) 該項目開發費用450萬元,其中利息支出250萬元,但不能取得金融機構合法證明。
(4) 該項目可售建筑面積共計20000平方米,截止2015年9月底銷售18000平方米,取 得收入30000萬元。剩余的2000平方米用于出租,月租金50萬元,租期為18個月。 (真他相關資料:當地使用的契稅稅率為4%,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開發費用的扣除比例為 10%。不考慮地方教育附加)
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71.(根據2017年教材本題知識點已刪除)甲公司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允許扣除的土地使用
權金額為( )萬元。
A: 3700
B: 4160
C: 4200
D: 3780
土地出讓金減征,契稅不減征,允許扣除的土地使用權金額=(4000+5000 ×4%)×18000/20000=3780 (萬元)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