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向其銷售A、B、C三項商品,A商品的單獨售價為1000元;B商品的單獨售價為2000元,C商品的單獨售價為3000元,合同價款為4500元。合同約定,A商品于合同開始日交付,B商品在7月1日交付,C商品在9月1日交付,只有當三項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權收取4500元的合同對價。假定A、B、C分別構成單項履約義務,其控制權在交付時轉移給客戶。不考慮相關稅費影響,甲公司應在2019年9月1日確認收入( )元。
A: 2250
B: 3000
C: 4500
D: 6000
當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時,企業應當在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C商品的合同價款=3000×4500/(1000+2000+3000)=2250(元)只要控制權轉移了就能確認收入,A、B在轉移后就能確認收入,即在6月1日和7月1日分別確認收入。9月1日僅需確認C商品的收入2250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