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年9月16日,甲公司發(fā)布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根據(jù)該計劃,甲公司將按照2×20年度利潤總額的5%作為獎金,發(fā)放給2×20年7月1日至2×21年6月30日在甲公司工作的員工;如果有員工在2×21年6月30日前離職,離職的員工將不能獲得獎金;利潤分享計劃支付總額也將按照離職員工的人數(shù)相應降低;該獎金將于2×21年8月30日支付。2×20年度,在未考慮利潤分享計劃的情況下,甲公司實現(xiàn)利潤總額20000萬元。2×20年末,甲公司預計職工離職將使利潤分享計劃支付總額降低至利潤總額的4.5%。不考慮其他因素,甲公司2×20年12月31日因上述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應當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金額是( )。
A: 450萬元
B: 900萬元
C: 1000萬元
D: 500萬元
甲公司2×20年12月31 日因上述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應當確認的應付職工薪酬金額=20000×4.5%÷2=450(萬元)。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