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王某、李某、趙某出資設立甲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甲公司),出資比例分別為5%、15%、36%和44%,公司章程對股東會召開及表決的事項無特別規定。下列關于甲公司股東會召開和表決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 張某、王某和李某行使表決權贊成即可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
B: 張某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C: 王某和李某行使表決權贊成即可通過解散公司的決議
D: 首次股東會會議的召開由趙某召集和主持
E: 王某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所以選項A、C錯誤。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所以選項B錯誤,選項E正確。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所以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