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各出資 20 萬元共同設立某有限責任公司,甲任執行董事,乙為公司監事。在公司經營過程中,由于丙、丁認為公司的行為損害其合法利益,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執行董事,但遭到甲的反對。以下做法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 丙、丁可自行發起召集并主持了公司臨時股東會
B: 必須由乙負責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
C: 應由乙負責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在乙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下,丙、丁才可以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
D: 不能召集臨時股東會,只能按照公司章程召開定期會議
因為在遭到甲的反對后,應由乙(監事)負責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在乙不召集和主持的情況下,丙、丁才可以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