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來自與我國締結稅收協定國家的外籍個人,在國內一外資企業任職。2011年4月5日來華,2011年9月25日離開中國;9月份工資為80000元人民幣,其中30000元為境內外資企業支付,50000元為境外雇主支付;9月份該外籍人員另取得探親費2000元。該外籍個人9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 )元。
A: 16620.83
B: 8108.16
C: 6374.59
D: 6108.16
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應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申報納稅,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的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免予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80000-4800)×35%-5505]×30000-80000×24.5-30=6374.59(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