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我國某作家出版一部短篇小說,取得稿酬30000元,當即拿出8000元通過國家機關捐贈給受災地區。當年一家報社將該篇小說在2011年10月和11月報刊上連載兩個月,10月末報社支付稿酬6000元,作家從中拿出1000元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捐贈給農村義務教育,11月末報社支付稿酬3000元。該作家上述稿酬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 2352
B: 3248
C: 3220
D: 4640
(1)先出版后連載取得的所得,屬于兩次所得,應分別計稅;而對于連載取得的所得,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2)通過國家機關對受災地區的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扣除;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3)8月份稿酬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不考慮捐贈的應納稅所得額=30000×(1-20%)=24000(元),捐贈扣除限額=24000×30%=7200(元),實際捐贈額8000元超過了扣除限額,因此,只能按照7200元在稅前扣除。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4000-7200)×20%×(1-30%)=2352(元)。(4)因在報刊上連載取得的稿酬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不考慮捐贈的應納稅所得額=(6000+3000)×(1-20%)=72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200-1000)×20%×(1-30%)=868(元)。(5)該作家上述稿酬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52+868=322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