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孫某按照縣稅務局要求繳納一筆稅款。2021年年初,孫某發現多繳稅款39萬元。5月15日,孫某向縣稅務局提交要求退還多繳稅款的書面申請。縣稅務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還稅款的決定。孫某在復議機關市稅務局作出維持縣稅務局的復議決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訴。下列關于本案復議與訴訟事項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A: 本案被告僅為縣稅務局
B: 市稅務局是訴訟中的第三人
C: 孫某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就縣稅務局不予退還稅款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D: 市稅務局作出復議決定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行政復議專用章與復議機關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D
【解析】本題考查行政復議。
選項AB,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縣稅務局)和復議機關(市稅務局)為共同被告。選項C,稅款的退還屬于征稅行為,適用復議前置的法律規定。孫某應先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訴。選項D,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審查、決定稅務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可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行政復議專用章與行政機關印章在行政復議中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選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