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個人甲,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同時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擔任職務,2011年9月6日來華,12月25日離開。期間因工作原因,曾于9月20日離境,10月4日返回。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該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為( )天。
A: 108
B: 99
C: 110
D: 111
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9月6日、9月20日、10月4日和12月25日均按半天計算,因此,9月份工作天數一共是14天,10月份工作天數一共是30.5天,11月份一共是30天,12月份工作天數一共是24.5天,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天數=14+30.5+30+24.5=99(天)。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