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中,不能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是( )。
A: 因自然災害導致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
B: 債務人被依法注銷,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應收賬款
C: 債務人2年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無力償還的應收賬款
D: 法院批準破產重組計劃后無法追償的應收賬款
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選項B);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選項C未達年限,不可扣除);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破產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的(選項D); (5)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選項A)。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