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普通員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未與中國簽訂稅收協定,約翰2011年8月30日來華,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工作期間,境內企業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10000元,境外單位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2011年11月20日工作結束離開中國,則2011年11月份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
A: 1147.25
B: 2735.28
C: 3201.25
D: 3441.75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日的個人,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由中國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該雇主設在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僅就其實際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國境內機構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月境內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內工作天數÷當月天數=[(10000+20000-4800)×25%-1005]×10000/30000×19.5/30=1147.25(元)。注意,對在中國境內、境外機構同時擔任職務或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在計算其境內工作期間時,對其入境、離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內外的當日,均按半天計算為在華實際工作天數。
答案選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