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為在華的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約翰已經在中國境內居住滿5年,2011年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第6年且居住滿1年,2011年12月從中國境內任職的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工資收入25000元,另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住房補貼2000元、伙食補貼1000元,以現金形式取得過年回家探親費5000元(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屬于合理的部分);從境外取得工資折合人民幣15000元,不能提供在中國境外同時任職的證明。約翰2011年12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元。
A: 7425
B: 7805
C: 8705
D: 10205
(1)對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居住滿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應當就其來源于境內、境外的所得申報納稅。(2)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暫免征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探親費,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暫免征個人所得稅。(3)約翰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5000+15000-4800)×30%-2755=7805(元)。
答案選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