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為在華外商投資企業工作的普通員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了稅收協定,約翰已經在中國境內居住滿2年,2011年是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的第3年且居住滿1年,約翰在境內、境外均擔任職務,境內企業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20000元,境外單位每月支付工資折合人民幣8000元,2011年12月約翰在境內實際工作天數為20天,則2011年12月份約翰應在我國繳納個人所得稅額( )元。
A: 2209.68
B: 3093.55
C: 4308.87
D: 4795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國境外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均應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在臨時離境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僅就由中國境內企業或個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報納稅。應納稅額=(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1-當月境外支付工資÷當月境內外支付工資總額×當月境外工作天數÷當月天數)=[(20000+8000-4800)×25%-1005]×(1-8000/28000×11/31)=4308.87(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