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別納稅調整中,對企業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而獲取稅收利益的避稅安排,稅務機關有權實施的調整方法有( )。
A: 對安排的全部或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B: 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
C: 將交易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
D: 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及境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
E: 在稅收上否定安排交易的發生
稅務機關對企業的避稅安排應當以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和經濟實質的類似安排為基準,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施特別納稅調整。調整方法包括: (1)對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選項A正確) (2)在稅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將該交易方與其他交易方視為同一實體(選項BC正確) (3)對相關所得、扣除、稅收優惠、外稅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方間重新分配(選項D正確); (4)其他合理方法。
答案選 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