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股權轉讓取得的所得中,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有( )。
A: 王某因所投資企業連續虧損5年而將其擁有的股權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的價格轉讓給李某
B: 張某將其擁有的股權以取得時的成本價出售給自己的大學同學李某,該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C: 劉某將其擁有的股權以明顯低于市場公允價值的價格轉讓給自己的女兒
D: 吳某因國家政策調整將其擁有的股權以低于初始投資成本的價格對外轉讓
E: 李某因急需資金將其擁有的股權低價轉讓,該價格低于相同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①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②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③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④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⑤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所稱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①所投資企業連續3年以上(含3年)虧損;②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③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租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④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答案選 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