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甲公司開業,實收資本500萬元;與銀行簽訂一份融資租賃合同,合同注明金額1000萬元;當月受乙公司委托加工產品,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提供原材料200萬元,甲公司收取加工費10萬元。2018年7月甲公司應繳納印花稅( )元。
A: 2050
B: 3030
C: 1800
D: 3550
對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輔助材料的加工合同,無論加工費和輔助材料金額是否分別記載,均以輔助材料與加工費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加工承攬合同、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稅率為0.5‰,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借款合同的稅率為0.05‰ 2018年7月甲公司應繳納印花稅=500×0.5‰×10000×50%+1000×0.05‰×10000+10×0.5‰×10000=1800(元)。
答案選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