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并將其1輛電動三輪車出質給乙。在質押期間,為向丙借款,乙擅自將該三輪車出質給不知情的丙,丙欠丁借款到期,丁多次催討未果。某日,丁趁丙不在家,將該三輪車偷偷騎走。之后向丙聲稱:“如不還借款,就以三輪車抵債”。下列有關三輪車占有的性質及效力的說法中,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有( )。
A: 丙可基于占有返還請求權請求丁返還三輪車
B: 丙可基于物權請求權請求丁返還三輪車
C: 乙因甲的出質而善意占有三輪車
D: 丁對三輪車的占有屬于惡意占有
E: 丁基于對三輪車的占有而取得留置權
(1)選項AB:乙擅自將該三輪車出質給不知情的丙,乙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丙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該三輪車的質權(他物權的善意取得)。故丙對三輪車即享有質權,又屬于占有人。當其對三輪車的占有被丁侵害時,其可基于占有返還請求權請求丁返還三輪車,也可基于物權請求權請求丁返還三輪車。(2)選項CD: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前提是無權占有,乙屬于有權占有,故談不上善惡意問題。丁屬于無權占有并且明知無占有的權源還占有,構成惡意占有。(3)選項E:留置權的前提是合法占有,丁屬于非法占有。
答案選 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