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3日,甲(女)19周歲生日時,與乙(男,23周歲)在未辦理婚姻登記情況下舉辦了婚禮,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3年7月5日甲乙雙方辦理了婚姻登記。下列關于婚姻登記及婚姻效力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 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婚姻效力待定
B: 結婚登記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C: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D: 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婚姻有效
E: 2003年7月5日甲乙補辦婚姻登記,其效力可追溯至2003年4月3日
(1)選項ADE: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甲乙補辦婚姻登記后,其婚姻效力可自甲達到法定婚齡即2003年4月3日起算。故2002年4月3日至2003年4月3日甲乙屬于同居關系。(2)選項B: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得代理)。(3)選項C: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答案選 B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