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6月,甲電池生產企業委托乙企業加工鉛蓄電池,乙企業按照本企業同類鉛蓄電池不含稅價格 100萬元代收代繳消費稅 4萬元。甲企業當月全部收回。將其中30%對外出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 33萬;50%用于繼續加工鉛蓄電池后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額 80萬元。甲企業當月應繳納消費稅( )萬元。
A: 4.52
B: 2.52
C: 1.32
D: 3.32
本題考查已納消費稅的扣除。
鉛蓄電池為應稅消費品,委托方收回后以不高于委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需要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本題中,甲電池生產企業出售30%部分的銷售額33萬元,高于受托方對應部分的計稅價格30萬元(100×30%),應納消費稅=33×4%-4×30%=1.32-1.2=0.12(萬元)。
但收回后用于連續加工應稅消費品的,鉛蓄電池不得扣除委托加工環節的消費稅,應繳納消費稅=80×4%=3.2(萬元)。
甲電池生產企業當月應繳納消費稅=0.12+3.2=3.32(萬元),選項D正確。
答案選 D